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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企业用工相关法律问题(上海市)(二)

来源:刘素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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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企业的职工在其他省市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

1.针对疫情期间的休息休假、复工时间、工资发放等问题,按照哪个地方的政策规定执行?

答:倾向于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考虑到疫情期间,各地的休息休假、复工安排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要求,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复工安排的联系更为密切。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如果上海企业的职工在成都上班,由于目前成都尚未发布延迟复工时间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职工应于2月3日结束休假、返岗上班,该职工可以按照成都市的政策规定于2月3日开始上班,企业正常支付工资,应该可以不需要按照上海市的延迟复工时间和按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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