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坤律师

刘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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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企业用工相关法律问题(上海市)(一)

来源:刘素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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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月3日-9日上海企业如何复工?

1.何为“复工”?如何复工?

  “复工”仅指企业安排员工到单位上班的情况,企业需进行复工审核报备,获批后可以复工。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但须做好疫情防控并上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无需审批手续。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解释,复工审核报备是指,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律师提示:考虑到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要签署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且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被立即责令停产和追究相关责任,建议企业慎重考虑提前复工。

2.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同时《刑法》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3.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放?

答:地方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在不违反政府强制延迟复工初衷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若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企业违规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答: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上海企业工资怎么发?

答:因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对于标准工时制员工,如职工在此期间工作的(到单位上班或在家上班),企业应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双倍工资。职工正常休息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律师提醒:考虑到企业安排职工在此期间在家办公可能会较大增加企业成本,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分情况、分岗位、分工时制等方式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对加班职工优先安排调休,以免产生高额的加班费。同时,也可以结合企业已有的加班审批制度对职工在此期间的“自发加班”予以控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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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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