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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原创||《九民纪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影响

来源:刘素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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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对目前民商事审判中的诸多疑难法律问题规定了统一的裁判思路和规则。其中,《九民纪要》的第五部分规定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的相关规则,在原来规则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于金融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向卖方机构等主张权利及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是指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九民纪要》关于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影响:

一、明确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是指: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其中“卖方的适当性义务”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二、明确了卖方应遵循“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

“卖方的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卖方的适当性义务的举证标准: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

告知说明义务遵循双重标准来判断: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

“告知说明义务”的举证标准:卖方机构不得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明确了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金融消费者不得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为由,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金融消费者可分别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主张责任,也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卖方机构的举证责任)

金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机构的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六、明确了卖方机构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的范围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关于利息损失的处理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明确了卖方机构的免责事由

1.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

2.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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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素坤
  • 执业律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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